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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行证办理流程

作者:小编 日期:2020-08-24 17:54:39 点击数:

说 明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旅游,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内地居民赴台旅游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严禁持护照等其他证件前往台湾地区。

签注种类

(一)批准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可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签注;

(二)批准赴台的旅游团领队,可根据其需要,签发1年有效多次签注。

准备材料

1. 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该审批表除了填写个人资料外,还要注意:

(1)“申请类别”:选择“通行证和签注”,

(2)“申请签注种类”:选择“个人旅游(G)”

2.提供以下资料:

填写申请表1份:需申请人亲自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要求如实填写:

检测回执单、相片1张:办理通行证用的如《北京市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必须一个月内有效》(白底2寸彩色相片),并在表格上贴1张与该回执一致的相片。

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只需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指引》标准的相片”即可。办理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对居民户口本进行查验,申请人也不再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材料。

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见标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请须另外提交相同规格的相片2张。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提交户口簿。

(三)提交具有经营赴台旅游资质的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团队旅游办证名单表。

(四)旅游团领队申办证件及签注由其所在的组团社统一向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组团社出具的公函及赴台旅游领队证。其中异地申请的,由审批机关发函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相关情况后予以办理。

(五)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提交申请。

(六)持证人遗失证件,向原受理申请的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内页用完,证件损毁的须申请换发,提交原《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八)由本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或代办,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应资料;申请人年满70周岁可以委托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须提交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九)申请人另需按组团旅游社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办理“入台许可”。

相片标准

(一)相片为申请人六个月以内直边正面两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相片背景为白色,使用光面相纸,相片只限一人;

(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儿童不得系红领巾;不着浅色衬衣,不得化妆、涂口红,不得戴发卡、项链、耳环、耳坠、墨镜等;

(三)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分明,神态自然,露双耳,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等,脸部无局部高亮度、颜色过深或泛白等现象;

(四)不得使用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相片和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相片;

(五)相片尺寸:长48毫米,宽33毫米,人像头部长度28-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

所需条件

1、在职人员提供任职半年以上“在职证明信”;(备注:①在职证明信需注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任职日期、现任职务、月工资标准。落款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②任职不足半年需原单位同时出具在职证明信)。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团体和外企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在校证明”。

4、退休和无业人员提供存期三个月以上本人名义5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或同等金额银行存单复印件。

5、填写“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书”并需要本人签字。

6、有良好出境记录的护照或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

证件领取

(一)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领证时限;

(三)证件由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组团旅行社领取

开放城市

第一批自由行开放城市:北京、上海、厦门。

第二批自由行开放城市:天津、重庆、南京、杭州、广州、成都、济南、西安、福州、深圳。(2013年2月28日)

第三批自由行开放城市:苏州、武汉、宁波、青岛、郑州、沈阳、长春、石家庄、长沙、昆明、南宁、合肥、泉州。

第四批自由行开放城市:大连、哈尔滨、太原、南昌、贵阳、无锡、烟台、温州、漳州、中山。

第五批自由行开放城市:海口、呼和浩特、兰州、银川、常州、舟山、惠州、威海、龙岩、桂林、徐州。

最新指南

从公安部获悉,为进一步方便异地就业人员和在读大学生就近申办出入境证件,公安部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等6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实施允许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和高等院校的在读大学生异地提交出入境证件申请的便利措施。

办理需知

在上述6个城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暂(居)住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包括首次申请、换补发证件、证件失效重新申请以及证件加注)。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授权上述6个城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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